中小学培训中,以下是被明确禁止的行为:
禁止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培训机构、教育学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协办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数”在内的所有学科培训和竞赛。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
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与“小升初”挂钩。
禁止利用公共教育资源(中小学校、教育学会、教研培训机构以及教育部门管辖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为“奥数”等各类有偿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禁止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兼职。
严禁未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
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
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不得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严禁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活动。
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培训教师或以其他方式有偿参与培训活动。
严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教学”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学科类培训。
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以及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竞赛、评级活动。
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需要培训结束后强制完成的作业或在21:00以后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严禁违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
严禁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开展学科类培训。
31. 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学科类培训。
32. 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培训。
33. 严禁未经批准变更培训地址和场所。
34. 严禁未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35. 严禁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校外培训。
36. 严禁办学条件不达标的机构举办校外培训。
37. 严禁聘用或组织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学科类培训。
38. 严禁聘用或组织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开展学科类培训。
39. 严禁培训机构高薪挖抢学校(含高校)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
40. 严禁聘用无合法任教资质的外籍教师或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41. 严禁在微信平台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学龄前儿童)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推广性、诱导性内容,以及“贩卖教育焦虑”、承诺迅速提高考试成绩的内容。
42. 严禁